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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规矩
关于加强学校物品采购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1-01-08                                  浏览次数:818

 

复纪监[2003]2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关于加强高校物品采购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物品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益,切实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我校实际,现制定若干规定。
一、         物品采购的实施原则
1、学校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图书馆等部门,负责实施对学校所需各类物品的购置。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物品采购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的申请、立项、论证、审批,以及采购合同的签署、执行和物品的验收等程序和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执行。
2、物品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学校财务处、监察处应对全校物品采购工作实行有效监督。
二、         物品采购的基本方式
物品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1、采购单件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一次采购30台/件及以上同类物品(低值易耗品除外),应采取招标采购。凡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
2、凡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的,要组成有申购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或负责人予以确定。
3、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权限由主管部门与申购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
三、         物品采购的经费管理
1、学校各单位采购物品的各类经费,必须纳入校财务处集中管理。
2、物品采购所需款项、支付方式应按合同的约定,报销时应有物品的验收报告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等相关凭证,帐、卡、物一致。
3、物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等款项,应首先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确属难以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的,一律进入学校财务帐内,不得由部门坐收坐支,不得提成给经办人员。
四、         物品采购的工作纪律
参与物品采购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纪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并按校纪校规、党纪政纪惩处。
五、         附则
1、本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各附属医院的物品采购,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复旦大学纪委、监察处
                          二0 0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