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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1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保证上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校领导班子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监督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校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组织对学校和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带头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党风、校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党委书记、校长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上级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学校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实施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开展监督检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
  (三)每学期至少讨论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反腐倡廉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签批重要文件。
  (四)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重要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
  (五)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
  (六)对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谈话提醒。
  (七)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书记、校长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
  (二)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年初主动提出分管范围的工作重点;每学期在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一并包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内容。
  (三)每学期至少一次以集中学习等形式对分管部门的干部、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防范性措施和制度。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年一次向校党委、行政报告分管部门的情况,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六)对被反映存在违纪违规苗头、倾向或不良作风行为的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进行提醒谈话,并协助查处案件。
  (七)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以下职责:
  (一)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校党委、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研究、部署和督促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提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年度分工安排,报校党委、行政审定。
  (三)协助校党委、行政开展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问题。
  (四)按照权限起草、制定有关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党风廉政制度。
  (五)负责对新任职处级干部进行廉政教育集体谈话,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被举报反映的单位和干部进行沟通谈话。
  (六)对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检查或监察建议,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由纪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校党委、行政每年初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提出责任目标和任务,确定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专题听取分管范围工作汇报,重点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推动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党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校党委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书面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校党委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范围、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等。
  第十九条 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巡视检查、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专门组织。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委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应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党委、行政应采取各种方式,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有序参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部署安排、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年度责任分工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应负责任的;
  (四)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具有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具有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组织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履行责任追究职责的情况接受校党委和校纪委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履职情况接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第三、四、五章内容主要适用于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单位、本部门关于责任内容责任实施检查考核与监督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并报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1025日印发的《复旦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复委[199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