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委办[2011]12号
第一条 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参照上海市《关于对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行为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各项规定:
1. 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一律不得相互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2.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
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得决定、授意、同意收受或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4.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
第三条 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应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按照规定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不作为违规行为;未主动如数上交、未如实报告组织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对单位或部门违规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应责令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作出检查报告,并立即纠正。对收送双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定、授意、同意违规收受或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根据上款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未按照规定登记上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券购物卡,未按规定登记上交,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礼金礼券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收受对方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经查实该领导干部本人知情仍未予退回或未按照规定登记上交,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复旦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附属医院、校办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并报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礼金礼券购物卡登记上交事项,按照《复旦大学关于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于2011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