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网
纪律规矩
复旦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复旦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次数:252

 

校通字〔20142

 

复旦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由分管组织工作和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基本成员部门为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和审计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三)审议并批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采取的审计方式。

(五)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基本成员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各基本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

1. 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每年度末及时向联席会议书面提交下一年度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领导干部名单,并根据议事规则提出审计实施方式的初步意见,供联席会议研究决策。若因特殊情况,发生非计划内干部变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报告。

2. 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并督促审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

3. 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适时向联席会议反馈。

(二)纪委办(监察处)

1. 结合监督工作的需要,参与审计实施方式的讨论研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对象或重点审计内容的建议。

2. 查处阻挠、拒绝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错误行为,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3. 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及时向审计处提出整改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对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处

1. 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制定审计项目实施计划。

2. 按照国家及教育部相关规定和联席会议确认的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 加强同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通报审计情况或请示有关问题。

4. 经校领导批准后,向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及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报告,并可视情况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审计建议书。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基本成员部门各指派一名联络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兼任,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计处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召集人同意,联络各成员部门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负责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等文件,并根据召集人的指示,分送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

(三)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交流、通报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若有需要,经召集人批准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结合审计资源情况,采取任期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一) 进点审计或送达审计

具备下列特征或条件的,应当采取进点审计方式;除此之外的,均采取送达审计方式。在送达审计实施中若发现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批准,可更改为进点审计方式。

1. 财务收支体量较大或经济活动频繁的院系单位;

2. 担负主要经济管理职能的机关部门,如:财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等;

3. 学校各附属医院;

4. 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

5. 其他需要重点关注院系或部门。

(二)任期审计或任中审计

1. 任期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所在岗位,均应当进行任期审计。审计实施的启动时间,应当在干部离开任职岗位前后一年的时间之内。

2. 任中审计。任中审计应根据统筹安排的原则,在研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中提出与确定。若有特殊需要,亦可临时提议并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八条 对于以下无法正常实施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2.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3.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4.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5.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6.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九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由召集人负责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83日发布的《复旦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复旦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规范审计行为,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管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和《复旦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指由学校任命的各单位(部门)、附属医院及有关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院、系、所、中心及学校直属单位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机关部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附属医院等学校所属事业单位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五)以上各单位(部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岗位上管理运用其管辖范围内的资金、资源、资产过程中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其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其离任后进行。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党委领导、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分管组织工作和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为联席会议的基本成员单位;其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对联席会议负责并负责日常的运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审计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调整事项;交流、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末,联席会议根据组织部等成员单位提出的下一年度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根据审计方式的确定原则,结合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的需要和审计资源情况,拟定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下达任务。

第三章   审计目标和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管理运用本单位(部门)的资金、资产、资源中的权力运行、职责履行为重点,以领导干部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将任期审计和任中审计方式相结合,将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方式相结合,为学校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

(一)  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可分为任期审计和任中审计。

任期审计。任期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调任、提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所在岗位,学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任期审计一般在被审计人离开其任职岗位前后的一年内启动实施。

任中审计。任中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学校对其已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任中审计一般可分为按年度计划实施的选择性审计和因特殊情况实施的临时性审计。

(二)按审计实施的组织形式,可分为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

进点审计是指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处采用现场核实、访谈取证、内部测试、复核分析等一系列完备的执业手段所开展的检查和评价活动。

送达审计是指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开展自查和领导干部公开述职等活动为基础,审计处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报送的全部资料,按本规定的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若有需要,送达审计项目亦可转换为进点审计。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并确定。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建立与实施对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资产安全完整情况;

(六)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不同被审计对象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院、系、所及学校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单位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二)机关部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对相关经济活动监管情况;本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部门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三)各附属医院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单位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本单位作为出资人的经济事项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

(四)资产经营公司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公司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代表学校对全资或控股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阶段

审计处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部署,及时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若因外部因素或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开展审计的,审计处应当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党委组织部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

(二)根据审计委托书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方式,审计处予以审计立项并组成审计组。

(三)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通过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下发审计预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提交按审计要求撰写的述职报告及其他送审资料等必要的工作步骤,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对于采用进点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审计处应当在召开审计进点会的3天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通过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审计,在取得充分、可靠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二)对于采用送达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审计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对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开展自查活动并撰写自查报告。审计组在对相关送审资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分析与测试,调取相应的证明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召开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人员为主参加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述职会议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下达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亦可征求学校有关领导和联席会议基本成员部门意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四)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报送协管校领导,经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分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五)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学校现行制度或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应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和其分管校领导。

(六)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部门)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审计处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如对正式下达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天内,可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领导干部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联席会议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每年末,审计处负责将有关审计实施的所有成果文件和审计检查的有关材料,整理成卷,送学校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六章  职责权限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或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五)及时提交下列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1.有关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业务资料;

3.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 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七)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了解情况的协助与配合。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权限和义务:

(一)提请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提供上述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提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或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若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复旦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时作出恰当处理;

(四)在审计中,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五)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秘密,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协助并配合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章   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既要肯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履职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其评价原则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区别不同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负有的责任作出以下界定。

(一)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实施整改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联席会议的决议,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施整改或督促整改,并以适当方式反馈联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责任追究处理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二条 其他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并逐步推进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人员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者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处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学校提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建议;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929日发布的《复旦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