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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88.1万违纪人员
发布时间:2009-04-24                                  浏览次数:288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时间: 2009-04-23 10:17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综述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的重要保证。2003年7月至2008年12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85.2万件,处分88.1万人。其中,处分地厅级以上干部2386人(不含军队),县处级干部29905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4718人

 

  4月20日,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在江西南昌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贺信中强调: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大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部署,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以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较好地完成了2003年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能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案件审核把关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各级案件审理部门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严把审核关口,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一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据统计,2003年7月至2008年12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85.2万件,处分88.1万人。其中,处分地厅级以上干部2386人(不含军队),县处级干部29905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4718人。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了陈良宇、田凤山、韩桂芝、王怀忠、杜世成、郑筱萸、徐国健、陈同海等一批大案要案,以及重庆“12·23”井喷特大事故、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社会关注的重大责任追究案件。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案件审理部门办理了一批在当地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北京市周良洛案,湖北省孙楚寅案,湖南省李大伦、曾锦春案,内蒙古自治区徐国元案,财政部徐放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郝和平案等。

 

  案件审理中,各级案件审理部门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把关的能力和水平。

 

  申诉复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各级案件审理、申诉复查部门,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和处理问题,积极审慎地办理了一批申诉案件和申诉事项。据统计,2003年7月至2008年12月,各级案件审理、申诉复查部门共办结申诉案件4410件。其中,维持原处分不变的3199件,变更原处分决定的808件,撤销原处分决定的403件。

 

  申诉复查工作中,各级案件审理、申诉复查部门切实维护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对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特别是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决定提出的首次申诉,都按要求予以受理或答复,畅通申诉信件、案件的受理渠道。各部门注意深入了解申诉人的思想状况和申诉原因,进行耐心细致的息诉谈话,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矛盾尖锐、长期申诉的案件。

 

  200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还对各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申诉复查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稳步开展

 

  自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后,各级监察机关认真学习两个《通知》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据统计,2003年以来,各级监察机关共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2件、行政应诉案件17件。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件,撤销2件,因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终止行政复议17件,监察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原告撤回申请或撤诉7件,监察机关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1件。通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和事项,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依法办案、依法监察,增强了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根据监察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预防,关口前移,注意抓住监察活动中苗头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主动介入、及时纠正,有效化解了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隐患。

 

  加大制度建设工作力度

 

  各级案件审理部门紧紧围绕案件审理三项主要任务,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审理工作。

 

  2005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起草《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印发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行。2006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起草有关自办案件的立案、违纪事实见面、审理谈话、处分决定宣布、涉案款物、案件移送处理等六个规范性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9月,监察部出台《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办法》,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2008年10月,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对案件审核和申诉复查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各地各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制度建设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