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网
综合新闻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综述
发布时间:2009-04-24                                  浏览次数:551

新华网南昌4月22日电 题: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全面发挥案件审理的审核把关职责——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综述

    记者 胡锦武

        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以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解放思想,改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2003年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能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案件审核把关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各级案件审理部门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把审核关口,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了一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据统计,2003年7月至2008年12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85.2万件,处分88.1万人。其中,处分地厅级以上干部2386人(不含军队),县处级干部29905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4718人。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了陈良宇、田凤山、韩桂芝、王怀忠、杜世成、郑筱萸、徐国健、陈同海等一批大案要案,以及重庆“12·23”井喷特大事故、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社会关注的重大责任追究案件。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案件审理部门办理了一批在当地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北京市周良洛案,湖北省孙楚寅案,湖南省李大伦、曾锦春案,内蒙古自治区徐国元案,财政部徐放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郝和平案等,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案件审理中,各级案件审理部门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把关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调查措施和涉案款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注重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每一起案件都放到全局中考虑,确保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确保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

    申诉复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各级案件审理、申诉复查部门,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党内民主的高度,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和处理问题,积极审慎地办理了一批申诉案件和申诉事项。据统计,2003年7月至2008年12月,各级案件审理、申诉复查部门共办结申诉案件4410件。其中,维持原处分不变的3199件,变更原处分决定的808件,撤销原处分决定的403件。

        申诉复查工作中,各级案件审理、申诉复查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深化工作,切实维护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促进了党内民主建设。一是认真办理申诉信件。对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特别是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决定提出的首次申诉,都按要求予以受理或答复,畅通了申诉信件、案件的受理渠道;二是积极主动地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注意深入了解申诉人的思想状况和申诉原因,进行耐心细致的息诉谈话,较好地解决一些矛盾尖锐、长期申诉的案件;三是加强督促检查。200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各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申诉复查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四是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根据申诉复查工作实际,本着“审复分离”的原则,各省以及一些有条件的市逐步建立健全了申诉复查工作机构。同时,各级案件审理、申诉复查部门进一步规范了申诉复查工作议事规则,完善了申诉登记、谈话、回避和备案等制度,进一步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稳步开展

        自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后,各级监察机关认真学习两个《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据统计,2003年以来,各级监察机关共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2件、行政应诉案件17件。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件,撤销2件,因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终止行政复议17件,监察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原告撤回申请或撤诉7件,监察机关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1件。通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和事项,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依法办案、依法监察,增强了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根据监察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预防,关口前移,注意抓住监察活动中苗头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主动介入、及时纠正,有效化解了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隐患。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下发通报、调查研究、编写教材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执纪、依法监察的意识。

    业务指导成效显著

        各级案件审理部门坚持以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为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一是加强个案指导。各地通过协助审理、答复法规政策咨询、帮助解决疑难问题等,进一步实现了上级案件审理部门对下级案件审理部门的直接个案指导;一些地方注意抓住典型案件和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选取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点评,进一步扩大了个案指导的范围;二是编撰学习资料。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编写了适应新形势、反映最新审理理论成果的《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教程》,编写《党纪政纪案件参考》《审理参考》等业务资料,对促进广大案件审理干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三是通过召开各种专题的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业务交流;四是加强调查研究。各级案件审理部门针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广泛的座谈、讨论、交流,总结实践,深化理论,为进一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各级案件审理部门紧紧围绕案件审理三项主要任务,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审理工作。2005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起草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印发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行。2006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起草了有关自办案件的立案、违纪事实见面、审理谈话、处分决定宣布、涉案款物、案件移送处理等六个规范性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9月,监察部出台了《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2008年10月,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对案件审核和申诉复查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各地各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制度建设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