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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规矩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浏览次数:10769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招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标行为,严肃招标工作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校招标工作纪律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管理人员工作纪律

我校负责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将依法依规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改变招标采购方式。

(二)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招标结果,并按要求及时向校监察部门备案,不得隐瞒、延误和提供虚假招标信息。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与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吃请、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评标专家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等手段,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五)如实记录招标活动相关信息,对开、评标工作全过程录音录像,按规定做好招标项目的档案管理。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切实履行对招标活动的管理职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的,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七)遵守回避规定,如与投标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八)做好校内开、评标会场的秩序管理,保持会场严肃有序,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九)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规避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加强评标人员工作纪律

参加我校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以下工作纪律:

(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评审期间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一律统一保管并暂停使用,在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十一)客观、公平、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

(十二)遵守回避规定,如与投标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十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十四)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复制和带离。

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

受托承担我校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十五)未经招标人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招标公告或中标结果公告,不得擅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十六)认真审查报名条件,不得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或限制、排斥任何合法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十七)编制招标文件要内容全面、公正合理,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十八)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私自修改招标人审定的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十九)招标业务与咨询业务相分离,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二十)切实遵守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不得与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投标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

(二十一)坚持由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标,不得替招标人或投标人向评标专家打招呼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二十二)遵守回避规定,如与投标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十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

(二十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违规违约收取代理费和额外收取资料费。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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