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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监察法》的修改与完善”博士生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08-05                                  浏览次数:10

2024年7月30日下午2点至6点,“《监察法》的修改与完善”博士生论坛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主办,由清华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协办。本次论坛有纪检监察领域相关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及西南政法大学五所高校的30余位博士研究生出席。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监察法》的修改与完善”,下设“《监察法》中派驻监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宪法》在《监察法》制定和实施中的作用及其实现”、“《监察法》与相关法律规范衔接中的问题及解决”三个单元。每个单元均设置了主旨报告环节、自由发言环节以及与谈人与谈环节。

参会人员合影留念


会议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刘志刚教授主持。刘志刚教授代表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向出席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各位博士研究生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各参会院校的大力支持表达了感谢。刘志刚教授对于此次论坛的主题设置进行了背景性介绍,期待通过本次会议的讨论,共同推进对《监察法》修改与完善问题的深入研究。

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刘志刚教授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祝捷教授在开幕式的主旨发言中提出,如何进一步明确《监察法》的定位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应从宏观层面回望和审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更加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祝捷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王旭教授表示,《监察法》修改的根本方向必须着眼于准确理清《监察法》的定位,并从充分整合立法资源、注重《监察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配套、强调程序正当以及及时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四个层面进行展开。同时,王旭教授也向关心和支持本次论坛的老师以及积极筹备本次论坛活动的同学们表示感谢,并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王旭教授


第一单元 《监察法》中派驻监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坛第一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仁进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后杜吾青担任与谈人。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徐仁进

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博士后毕海燕的报告主题为《〈监察法〉第12条的教义阐释与扩展性思考》。毕海燕博士着重讨论了如何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确定《监察法》第12条中有权实施派驻监督的主体范围,派驻对象范围与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相对应等问题,并主张《监察法》的修改应当遵循规范化的路径,对派驻监督制度予以专章规定。

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博士后 毕海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纪检监察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张鹏的报告主题为《派驻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张力》。张鹏博士在讨论派驻监督的职能定位和目标之后,提出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派驻监督成效和成本、妥善解决属地化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间的矛盾等问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纪检监察研究院助理

研究员 张鹏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栋阳的报告主题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监督的行权逻辑及其价值展开》。刘栋阳博士从规范、历史、价值三个层面出发,详细探讨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监督的行权逻辑,并从自我革命的首要价值、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以及伟大复兴的最高价值等方面进行了展开。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栋阳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梁瑞起的报告主题为《高校派驻监察与教职工惩戒的衔接难题与进路》。梁瑞起博士提出,派驻监察如何同高校内部处分实现有效衔接、内部处分是否得当是当前派驻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解决的问题,并从调查审批和决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有效促进派驻监察机构同高校内部处分部门衔接的思考。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梁瑞起

在自由发言环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梁洁分享了关于纪检监察专业学科未来发展的思考心得以及派驻监督的前沿热点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鲜翰林提出了关于派驻监督中党组领导与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梁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鲜翰林

在第一单元的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后杜吾青总结并肯定了四名报告人从法教义学、法政策学等多元视角所作的报告,并围绕派驻机构的组织法原理、派驻机构的设置标准以及职权配置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后 杜吾青


第二单元 《宪法》在《监察法》制定和实施中的作用及其实现

论坛第二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方璞玉石担任主持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泽生担任与谈人。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方璞玉石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纪检监察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李尚翼的报告主题为《“独立行使监察权”的规范内涵与应然边界》。李尚翼博士对宪法第127条“独立行使监察权”条款作了规范解读,提出规范监察权的运行既要强调独立性也要强调法治性,既要强调高效权威,也要强调人权保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纪检监察研究院助理

研究员 李尚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子豪的报告主题为《宪法民主框架范围下监察范围的立法完善》。刘子豪博士重点讨论了监察管辖的范围,认为《监察法》的完善首先需要解决监察管辖范围正当性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子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邓文昊的报告主题为《〈监察法〉与人大执法检查制度的衔接协调及规范完善》。邓文昊博士认为人大执法检查是整体性监督,而监察权的行使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邓文昊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璟希的报告主题为《〈宪法〉对〈监察法〉修改的作用及其实现》。周璟希博士重点围绕宪法为什么能够对监察法的修改发挥作用、宪法能对监察法的修改发挥何种作用以及宪法对监察法修改的作用将如何实现三个方面进行交流。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周璟希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吴思妍的报告主题为《〈宪法〉对〈监察法〉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及其完善》。吴思妍同学重点从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两方面展开。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吴思妍

自由发言环节,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馨月提出在界定监察范围的过程中如何处理民主理论的抽象性与形式法治的明确性二者之间的张力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子豪对此进行了回应。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乔昱认为,在《监察法》修改过程中还需要重点关注监察组织制度的制定问题。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张馨月

与谈环节,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泽生从《监察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出发,强调修法要重视形成党规与国法的治理合力,并针对本单元五位报告人的发言分享了个人的思考与体会。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泽生


第三单元 《监察法》与相关法律规范衔接中的问题及解决

论坛第三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馨月担任主持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周泳锜担任与谈人。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张馨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澍的报告主题为《从“权权衔接”到“法法衔接”——以监察留置措施为例》。林澍博士以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协同为例,详细分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程序衔接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林澍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梦滢的报告主题为《〈监察法〉与〈刑法〉在民营企业腐败惩治上的司法衔接与未来展望》。刘梦滢博士从民营企业腐败这一现象出发,结合现实案例深入思考了《监察法》与《刑法》在打击经济犯罪与经济腐败上的司法衔接与未来展望。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梦滢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书君的报告主题为《关于〈监察法〉修改的思路》。刘书君博士指出《监察法》的修改应当服务于腐败治理这一功能定位,并从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流程、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外部制约机制等方面指出应当克服《监察法》实施中“配合较多、制约不足”的困境。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书君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闫开的报告主题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的检视与优化——兼论〈监察法〉的修改》。闫开博士围绕着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的基本框架、立法难题及其对《监察法》修改完善的启示等问题进行了分享。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闫开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杜晞瑜的报告主题为《关于〈监察法〉修改的若干思考》。杜晞瑜博士认为本次修法既应当对《监察法》缺乏追溯时效的缺憾予以关注,也应当对于《监察法》第15条中“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表述进行适度调整。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杜晞瑜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罗玥维的报告主题为《〈监察法〉与〈监督法〉衔接中的问题与解决路径》。罗玥维博士认为人大监督监察机关亟需在《监督法》与《监察法》的修订中进行回应,并由专门的监察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相关监督方式的程序和内容作出精细化规定。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罗玥维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诗瑶的报告主题为《关于退回补充调查期间的纪法衔接及监检关系问题》。张诗瑶博士从应然与实然两个角度证立了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属于监察调查阶段的观点,并认为当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被调查人的强制措施也应当同时由羁押转为留置。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张诗瑶

在自由发言环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唐成余赞同上述报告人关于《监察法》与相关法律规范衔接的主要观点,系统梳理了有关监察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依据、监督类型与规范内容,并指出应当在修法过程中注意从多方面提炼《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幸洁的自由发言主题为《〈监察法〉与〈香港国安法〉第50条第3款的衔接与协调》,对于如何理解该条文中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规范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衔接建议。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双对上述报告人的观点要旨进行了系统总结,并结合最近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内容,就《监察法》在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等活动中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补充分析。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唐成余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幸洁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吴双

与谈人发言环节,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周泳锜结合当前不断变化的实践条件与时代环境,进一步强化论证了上述报告人所提出的留置措施的规范适用、先行拘留的规范分析、退回补充侦查的性质定位等问题。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周泳锜


会议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刘志刚教授主持,他向莅临本次学术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由衷的感谢。

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刘志刚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张震教授在闭幕总结中指出,《监察法》的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于党和国家的需要,并祝贺本次博士生论坛圆满完成。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 张震教授

北京廉政建设研究基地副主任宋伟教授认为本次论坛为学术交流提供了良好平台,并提出监察法是学界关注和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在读博士研究生要结合各自学科背景,找准研究领域并持续深耕,在关注监察法理论研究的同时也要重视实证调研。

北京廉政建设研究基地副主任 宋伟教授

在各位专家学者的倾力支持、各位优秀博士生的积极参与以及论坛主办方的精心组织下,本次论坛围绕着“《监察法》的修改与完善”这一主题展开了深入交流与友好讨论,成果丰硕。



来源: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