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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衔接中的实践与理论问题” 研讨会在虹口检察院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12-16                                  浏览次数:18

       2024年11月5日,“监检衔接中的实践与理论问题”研讨会在虹口检察院举行。来自上海市纪委监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虹口区纪委监委、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和复旦大学的实务专家和学者,围绕“监察法的修改与完善”“监察检察衔接中的实务问题”与“涉案财物处置的实践与理论问题”3个主题,以主旨发言的形式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春健在致辞中强调,上海检察机关长期以来注重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属地优势,与本市各大院校和科研机构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和深厚的友谊。此次研讨会聚焦监察与检察衔接工作的核心问题,有利于高校与实务部门进一步加强双向奔赴、双向赋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也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校合作”部署要求,推进本市检察工作创新项目成果落地的重要举措。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复旦大学纪委副书记(兼)、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驻复旦上海医学院监察专员胡华忠指出,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理论界和实务界要共同担当起推进监督制度和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


       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金海燕院长结合纪检监察研究院成立背景,认为纪检监察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此次与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研讨会,是研究院首次组织学者与实务部门的深入交流,有助于学科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第一单元:监察法的修改与完善

       上海市纪委监委法规室副主任秦新承的发言主题是《监察法修改的原因及主要内容》。关于修法的主要原因,从四个方面做了介绍,即修改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为持续深化改革提供长久法治动力;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影响办案质效,中央垂管单位在省一级没有监察权,影响职务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办等等;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通过进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确保监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另外,从完善监察体制和机构设置,严密、丰富监察措施,优化留置制度,完善监察程序,以及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五个方面,介绍了监察法修改草案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军英的发言主题是《监察法修改背景下的监检衔接问题》。发言指出,近年来,本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持续加深反腐共识,构建会商机制平台,开展联合培训评查,监检衔接工作流畅度不断提升,反腐合力不断加强。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提前介入调查补证程序不够顺畅、证据移送和适用标准存在分歧、行贿受贿一起查工作成效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本次监察法的修改,为监检衔接工作带来新的关注重点,也为理论实务界提出新的研究课题:一是如何在调查阶段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相关人员和权益做如何界定划分,权益保障的监检衔接标准如何制定。二是监察法修正草案中增加的强制到案、责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博士后毕海燕的发言主题是《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处置中的监察检察衔接问题》。发言认为,本次《监察法》修改草案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做出了部分回应,但不足以彻底解决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价值,涉案财物处置权交叉重叠,对案外第三人的权利保障等难题。以此次监察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为契机,拟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的规范,特别是涉案财物是否与案件无关的判断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二是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方法,需要类型化处理;三是针对涉案财物种类、权属、移送程序的登记,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大数据等电子技术;四是针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需要进行联合培训。令候查、管护等调查权限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如何与刑事强制措施有效衔接,如何实现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并行接续。三是针对监察法修正草案中被调查人逃匿死亡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修改,如何与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公诉职责创新工作深度契合,监检法三家如何协作配合保障涉案财物移送流转的程序规范有序。四是如何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与监委积极协作配合,扎实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和跨境反腐败治理。这些问题都值得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携手研讨解决。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马贵翔的发言主题是《监察法实施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发言认为现有的衔接基本框架比较成熟,但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是中国特色问题,应当在总体上不断探索制度本身的进一步改革问题;二是规则设计应当科学合理,一方面不能增加对人权的侵犯,另一方面应注意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实现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障监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相互独立行使。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依的发言主题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发言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互涉案件的管辖衔接不畅,应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对司法职务犯罪的管辖,将司法职务犯罪和可能涉及的贪污腐败犯罪列入检察机关管辖范围。二是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方面,监察机关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认为不可以适用的,应提前沟通;检察机关认为可以适用的,监察委员会应尊重检察机关的意见。三是进一步明确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提前介入案件逐年增多,但法律依据尚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建议刑诉法修改能进一步明确提前介入的适用条件。


第二单元:监察检察衔接中的实务问题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顾晓军的发言主题是《监察法修改背景下的监检衔接若干实务问题研究》。发言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在夯实证据链上共同发力。实践显示,电子数据的内容能够更好地反映案件客观事实,往往成为定案的关键依据。监察机关可在对电子数据进行筛选后移送检察机关,完善、优化证据锁链。二是在全链条打击上共同发力。为了有效惩治腐败,监检双方需进一步在准确认定洗钱犯罪,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等方面达成一定的共识。同时,针对公职人员将赃款转移至境外的情况,共同研究探索境外追赃的路径和机制。三是在对物之诉向庭审实质化上共同发力。目前,检察机关在推进涉案财物公诉职能上遇到一定的障碍。在明确资金去向、财产权属关系等方面,需进一步加强和监察机关联动的空间,形成更大的合力。


       上海市虹口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缪缈的发言主体是《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新情况、新对策之刍议》。发言认为:一是管辖竞合问题,目前是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予以配合。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在不涉及贿赂犯罪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必要时候监察委员会可以调查。二是关于调查管辖、司法管辖的衔接与配合问题,一般采取先纵后横的方式提请司法指定管辖,由监察机关逐级报请指定调查的上级监察机关,再由上级监察机关商请同级检察机关后,同级检察机关再行商请同级法院指定管辖。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的发言主题是《监检衔接若干困境与化解建议》。发言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保障审判中心主义。通过探索异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机制,国家监委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典型不起诉案例,促使检察机关树立实质审查理念。二是保障律师辩护权,通过考虑让公职律师或党员律师提前介入,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留置,在律师不能介入的情况下让检察院独立侦办,以此保障被调查人的辩护权。三是保障检察院审查起诉独立和审判独立。在理念层面上树立分工负责、相互制衡,在制度层面上应取消现有的沟通协商机制。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国何的发言主题是《检察院性质定位与权力配置之间张力的解决思路》。发言认为:一是在最高检的领导下,各级检察院形成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检察工作新格局,在以往就已经备受关注的刑事检察业务之外,大力的推进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效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二是检察院应当重点发挥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对监察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让监察机关对腐败的打击更合法,并能更好的实现惩治腐败的法治需求。


第三单元:涉案财物处置的实践与理论问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余剑的发言主题是《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处置庭审程序构建》。发言针对职务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提出以下四点意见:一是明确庭审处置程序的性质,是对物而非对人的诉讼,并且该程序不是一个控辩对抗式的程序设计,应该是一个听证式的程序设计。二是针对案情简单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在庭审程序中嵌入独立听证程序以保障涉案财物处置的独立、客观。三是为避免庭审程序过分拖延,涉案财务的处置程序应在庭审以后单独举行。四是允许在涉案财物的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由刑事审判庭负责解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洋的发言主题是《检察公诉职责在涉案财物认定和处置中的具体体现》。发言认为,在实践办案中,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常常困扰办案人员,比如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违纪财产难以甄别;涉案财物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涉案财物评估存在一定争议等等。要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从两方面出发:一是在被告人赃款追缴方面,坚持准确认定、依法惩治。通过明确司法处置原则,建立、完善监、检、法各尽其责的查证体系,引入听证、专家论证等形式,为涉案财物查扣程序不规范、对涉案财物的举证、质证不够充分等问题提供解决路径。二是在行贿人不正当利益追缴方面,加强监检协作、加大追缴力度。针对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通过探索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推动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追缴工作,并突出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


总结

       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刘志刚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军英结合研讨会的主题及各单元的内在逻辑对11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对监检衔接的政治逻辑、法理基础、体系架构、现实问题、前瞻性思路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总结,明确了研讨会的宗旨,指出了监检理论研究的努力方向。


       刘志刚教授认为,一是本次研讨会主题的设置具有特殊背景,今年年初全国人大启动了监察法的修改程序,前不久公布了监察法的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目前全社会包括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内都在积极建言献策,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正当其时。二是监察体制改革本身具有正当性,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理政的思路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加强并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健全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纪检监察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健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三是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仍然在路上。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实现党和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法法衔接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实践,共同发展及完善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军英指出,在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当下,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自觉融入国家反腐败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做好检察反腐败工作。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自觉做到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目前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量逐年上升,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程序衔接的顺畅有利于构建完整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体系,确保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在处置涉案财产的工作中,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得益。通过将对涉案财物的诉讼程序嵌入到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中,对案件的不正当利益进行追缴,将党中央的要求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阶段的办理当中。